双手捧着手机站在地铁车厢里,突然遇到急刹车,摔成了颅底骨折的苏女士,状告北京地铁公司求赔偿一案,日前进行了终审宣判。北京二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地铁方无过错,因为它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应当减轻地铁一方责任。
苏女士有重大过失,改判担责六成,地铁方赔偿苏女士.56元,而一审判决判令地铁公司赔偿额为11万多元。
乘客玩手机地铁急停头部触底摔成10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年1月14日上班早高峰时段,苏女士乘坐北京地铁2号线时,遇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正在玩手机的苏女士摔倒,头部触地受伤。
医院诊断,苏女士为颅底骨折,住院半个多月,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
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地铁三分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一审:地铁应承担90%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女士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苏女士作为成人,乘坐地铁时未手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北京地铁三分公司承担90%责任,赔偿苏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地铁方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反转:地铁方无过错乘客负主要责任
双方在二审开庭时,继续争论“坐地铁不扶扶手受伤该谁担责”的话题。二审法官仔细观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将这一过程详尽写进了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事发之前,苏女士站在过道里,上方就是垂吊的扶手,双手一直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注意力高度集中,没有任何多余动作,即使有乘客下车腾出座位,她也没注意。事故发生的瞬间,附近另一名女乘客趔趄了一下,而苏女士则趔趔趄趄地摔了出去,“但并非猝然倒地”。法院强调,对地铁这种交通工具致乘客受伤的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地铁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需要研究确定。
二审为何这么判?受害人过错在哪儿?
“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最终,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地铁三分公司的地铁列车在运营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紧急制动的行为没有过错;苏某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苏某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害分摊比例不当,二中院依法予以调整,地铁三分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苏女士5万6千余元。
法官指出,部分乘客的规则意识不强,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建议乘客树立规则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建议地铁运营方,抓好管理、提高运营技术,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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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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