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口腔执业(含助理)医师考试大纲
一、考试方式实践技能考试方式:(一)考试机构或组织1.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2.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器具及消*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毛巾)、消*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3)正常离体磨牙;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二)考试实施1.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六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六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2.考官担任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3.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口腔检查。
(2)考试方法:考生进行洗手和戴手套操作,对已考考生进行黏膜消*、一般检查、特殊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由考官评分。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口腔操作。
(2)考试方法:考生在仿头模、模具或离体牙上进行操作,或对已考考生进行操作。由考官评分。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急救技术。
(2)考试方法:考生在模拟人上进行操作,或对已考考生进行检查。由考官评分。
第四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
(2)考试方法:每个考组的第四考站、第五考站合并在同一房间、使用同一台考生机进行。计算机呈现试题,考生口述作答。由考官评分。
第五考站:
(1)考试内容: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每个考组的第四考站、第五考站合并在同一房间、使用同一台考生机进行。计算机呈现试题,考生口述作答。由考官评分。
第六考站:
(1)考试内容:健康教育。
(2)考试方法:考生在模具上操作,边操作边口述。由考官评分。
4.各站分数与考试时间二、考试科目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三、考试题型
口腔医师综合笔试考试全部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请广大考生密切